发改委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收紧资金出境,

发改委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收紧资金出境,存量资产转让、返程投资、联合惩戒齐上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拟取代 2017 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此次修订显著强化资金出境管控。

一、端口前移(第三十五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投资者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担保等业务。"

二、金融企业连带责任:违规办结算将被通报监管(第六十六条)

"金融企业为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境外再投资报告的对外投资办理资金结算、融资、担保等的,由发展改革部门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三、安全审查扩围:存量资产转让、处分审查(第十五条)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按规定进行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即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四、重大不利情况强制报告:外方要求转让须立即上报(第五十三条)

"(三)外方要求转让、处分对外投资相关资产、权益等,以致威胁或者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

五、穿透监管:境外再投资、返程投资均须事前报告(第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投资者应当在实施投资的20个工作日之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的,投资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六、口径扩张+惩戒升级:实质重于形式、恶意分拆、黑名单(第七十一、五十八、五十六条)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对外投资、控制、中方投资额等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投资者通过恶意分拆项目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对投资者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对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七、豁免留口子: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不适用本办法关于核准、备案、报告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实施该投资后,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二)实施该投资后,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或者表决权的比例达到10%的整数倍;(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其他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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